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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梅雁不服判决 再递上诉状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2日 07:36 作者 卢肖红

  每经记者 卢肖红 发自广州
    今日,ST梅雁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09年7月1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确切渠道获悉,ST梅雁诉讼代理人已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就核准并办理ST梅雁与深圳吉富的股东变更作出回复。
    ST梅雁认为,公司与吉富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股东备案,但因股份变更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而被要求整改,股份转让实际并未最终完成。
    ST梅雁还表示,时至今日吉富公司始终不具备股东资格,更无权行使股东权利,广发证券公司在没有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前,唯一合法有效并能够行使股东权利的只能是ST梅雁。ST梅雁代理人认为,广发证券公司2008年的章程载明股东梅雁公司持有8.4%的股权就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在上诉书中ST梅雁称,吉富公司将其所持有的12.55%的广发证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没有经过或征得梅雁公司的同意,更没有召开广发证券公司股东大会,没有经过公司必要的合法程序而对外转让股份,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公司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这种私下交易令人怀疑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据介绍,深圳吉富以及ST梅雁追诉的四家第三人都是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即签约购买广发股份,有的甚至刚成立没几天就签约了。ST梅雁称深圳吉富和四家第三人均不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也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确认股东资格,不能依法成为广发证券公司的合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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