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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50%底线 吉林制药资产出售又添一“罪”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5日 08:41 作者 徐崭

 
  ⊙本报记者  徐崭 
  
  深交所日前对吉林制药在出售控股子公司的过程中存在的四方面违规行为进行了公开谴责。上海证券报记者发现,吉林制药还存在着瞒报证监会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在《关于对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中言明:2007年7月,吉林制药与自然人石立更签订控股子公司恒和维康99.9%股权转让协议,价格为1200万元,占吉林制药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55%。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简称《通知》),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达50%以上,在就交易达成初步意向后,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为交易出具意见。
  根据上述规章,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和《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附件等相关文件。
  上述吉林制药资产出售发生在2007年7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应为2006年。吉林制药在2006年年报中也披露:当期,公司将恒和维康合并报表。那么,吉林制药出售恒和维康股权需要遵照《通知》规定。
  而事实上,吉林制药在2007年12月3日披露的公告中表示,该转让不需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中介机构对交易出具意见。
  由此可见,吉林制药在出售恒和维康股权一事上缺少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文件两个环节。除此之外,深交所在公开谴责中提到吉林制药还存在着提供虚假股东大会决议、信息披露不实、滞后等问题。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认为,除了深交所谴责的信息披露违规之外,吉林制药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存在着未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未经证监会审核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知》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在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交易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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