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26日 07:3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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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我从网上看到,天目药业(600671)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我持有过该股票,可否向其索赔?如索赔,是否有成功的可能? 一心解答: 一心就读者问题咨询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宋律师认为,天目药业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与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2009年2月21日,天目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天目药业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累计1.23亿元,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和67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根据《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只要投资者购买了天目药业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并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2月21日,即被告发布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716383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9年3月18日,截至该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2240800股,故基准价为7.062元/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天目药业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2月21日,符合起诉条件的天目药业投资者为:2009年2月21日前曾持有过天目药业股票而其后存在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天目药业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宋律师表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愿意为投资者提供诉讼代理的法律服务。 另据宋一欣律师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15日,全国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做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的起诉标的约在8―9亿元,其中,42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生态农业案、杭萧钢构等六大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自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案件中的起诉原告,大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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