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2日 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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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类 *ST九发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案情回顾】 2008年6月14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从6月27日*ST九发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连续六个跌停,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7月29日,*ST九发收到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ST九发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公司改正信息披露违法,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原董事长蒋绍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认定蒋绍庆为市场禁入者。 2008年9月11日,因*ST九发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的33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将*ST九发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同日正式立案。 此后发生的一切,使得*ST九发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变得复杂起来。先是2008年9月19日,*ST九发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九发集团已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并已被受理;紧接着在9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受理*ST九发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 【律师点评】 *ST九发虚假陈述赔偿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同时也是首例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ST九发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票价格的急剧下跌,是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的典型市场走势。*ST九发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法律规定,*ST九发对因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重整程序是《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施行后新增的一个法律程序,尤其是作为特殊侵权类案件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破产重整程序交织在一起时,就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例如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理*ST九发破产重整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又没有管辖权;另外,还有如何认定重整程序结束、此类未决诉讼债权是否可列入重整计划清偿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已经受理前期33名投资者诉讼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就以上问题逐级请示上级法院,目前对该案决定“已经受理的暂停审理,尚未受理的暂停受理”。 航天通信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 【案情回顾】 2009年2月9日,起诉航天通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19名投资者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航天通信虚假陈述赔偿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2007年11月8日,《中国证券报》首次公开揭露了航天通信实施“会计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航天通信也于同日发布公告称“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针对公司虚增利润等问题,于2007年5月21日对公司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这一重大利空消息一经披露,航天通信股票价格应声回落,在短短三个交易日内最大跌幅超过28%,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部分受损投资者遂委托律师启动维权工作。但由于航天通信在公告消息时,只是在行文中提及了财政部的处罚文书但却没有予以完整披露,这也就注定了该案的立案进程一波三折。初始立案,因无法提供处罚文书,法院未予立案;为破解立案僵局,代理律师启用了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向财政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财政部对航天通信的处罚文书,该案得以顺利立案。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上首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立案证据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律师点评】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是最为典型的虚假陈述类型之一,最易诱使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和认识。航天通信在2003年至2005年合并报表的税前利润总额约为1.05亿元,其虚增利润数额就高达3110万元,可见其虚假陈述之“雷人”。更为“雷人”的是航天通信在2007年就收到了处罚决定,却直到2008年才披露,而且披露的信息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在公告里提及处罚文书,全文却未公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航天通信的虚假陈述行为既包括虚假记载,也伴有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 本案的典型意义不仅在于是国内首例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而得以立案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公法范畴,证券民事赔偿属私法范畴,本案的立案过程从另外一个侧面凸显了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现代社会,公权力是可以也应当对私权利救济进行补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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