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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涉嫌信披欺诈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09日 14:29 作者 尹锋

    近日,《证券市场周刊》获悉,有投资者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同方股份(600100),认为它在去年配股方案中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2008年5月,同方股份通过配股募资19亿元,其中8亿元计划投向高亮度发光二极管芯片制造及其应用产业化项目(下称“LED项目”)。LED项目是此次配股方案的最大亮点,据同方股份预测,该项目2008年将实现总收入5.3亿元,利润1.1亿元。不过,截至2009年2月,同方股份LED项目依然杳无音讯。2月19日,证监会北京局称,同方股份LED项目投入和收益情况与承诺存在差异,我局将持续关注。
  据本刊了解,LED项目进展延后主要是因同方股份与清芯光电韩方股东发生纠纷所致,清芯光电是同方股份旗下主要从事LED产品生产的子公司。

  LED项目进展未及预期股

    2007年10月27日,同方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配股议案,拟配股总计为1.25亿,融资金额不超过20亿元。所募资金主要用途有三:1)8亿元投向LED项目;2)6亿元投向基于国家标准的数字电视网络系统的技术开发与应用产业化项目;3)6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接近同方股份LED产业发展的人士提供的资料显示,“同方股份所承诺的内容至今没有实现,其项目建设一直处于停顿状态,没有任何收益产生。”“LED项目建设延期主要是因为配股说明书是2007年底时所写,而真正完成配股是在2008年6月份,配股完成后,正巧碰上奥运会,所以整个建设工期延后了。”同方股份人士解释称。
  同方股份人士称,到目前为止,该项目15条生产线刚刚进入调试阶段,今年4月-5月才能开始投入量产,而大规模量产要等到下半年,但项目实现盈利有一定困难。而上述知情人士则称,LED项目延后主要是同方股份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
  不过,同方股份的资料显示,2004年它委托清华大学LED产业相关技术力量,进行高亮度LED外延片、芯片产业化技术攻关,现拥有LED外延及芯片制造专利近30项。
  此外,上述知情人士也质疑同方股份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的LED芯片采购数量的信息。配股说明书称,截至2007年底,同方股份LED芯片采购意向已达5.51亿粒/年。

  缘起资金争夺战

    另外,同方股份对LED项目的实施地也有变更。按同方股份配股说明书,LED芯片制造部分建设地址应设在沈阳浑南新区清华同方(沈阳)工业园内,应用产业化部分则应位于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二期部分。但2008年10月28日,同方股份投资16亿元在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组建同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方光电”)。
  然而,正是同方光电引发了同方股份与清芯光电之间的法律官司。同方股份持有清芯光电55%的股份,河北清华发展研究院持有其6%的股份,韩国TATCo.Ltd持有30%的股份,余下9%则由两名韩国人组成的技术团队(金英镐、崔珉镐)持有。
  2008年12月底,同方股份在北京市一中院对清芯光电提起诉讼,要求后者偿还6600余万元欠款,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将清芯光电几乎全部资产进行司法查封。
  实际上,同方股份的诉讼针对的是清芯光电韩方股东TATCo.Ltd。而此前TATCo也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同方股份的诉讼。TATCo认为,同方股份应将所融的LED项目资金投入清芯光电,而非同方光电,它认为后者是清芯光电二期工程,同方股份不应独资。
  原来,在同方股份公布募资方案之前的2008年3月22日,清芯光电曾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生产基地投资建设及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议约定:由同方股份出资购买45台MOCVD配套生产设备、配套设施及提供相关流动资金,在北京天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投资建设清芯二期生产基地;建成后,资产全部转移至清芯光电,相当于同方股份借款给清芯光电建立天竺生产基地。
  按约定,同方股份应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15台MOCVD配套设备及相关流动现金;剩余30台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
  而资产转移方式则包括:1)清芯光电在天竺设立子公司;2)天竺公司经营获利后,按照原值,购回资产,即可以按照折旧等值逐年购买;3)清芯光电根据同方股份垫资资金占用情况(扣除购回的资产额),在年底核定投资额,按照年回报率12%,以红利方式支付给同方借款利息。
  此外,其中为回避证监会、税务和财务处理的问题,同方股份在清芯天竺子公司中参股,参股额以能够支付利息为限,其参股目的仅限于获得利息,一旦利息结算完毕,同方股份无条件退出。
  不过,2008年5月份配股融资方案实施后,同方股份并没有按照该协议,将所融资金投入清芯光电。
  2008年7月23日,同方股份召开清芯光电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将章程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会聘请”修改为“合资公司设首席执行官1人,由董事会聘请。首席执行官由(同方股份)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韩国TATCo认为按照新的董事会安排,完全架空了韩方对于公司的控制,于是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以董事会召开不合程序为由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2008年11月5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董事会决议无效。
  2008年12月底,同方股份在北京发起反起诉,要求清芯光电偿还6600余万元的巨额欠款,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无疑,与韩方股东围绕清芯光电的纠纷影响到了同方股份LED项目的发展。无论如何,同方股份应对此做详细披露。

  信披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则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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