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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延期还债 大股东袖手旁观*ST宝硕受困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13日 08:00 作者 陈蓉

     债权人拒绝延期还债建议
  大股东新希望化工袖手旁观*ST宝硕受困
  □ 本报记者 陈 蓉
  
  对于仍在重整期的*ST宝硕,2009年2月5日是2.35亿元债务的到期日。然而,2月6日,*ST宝硕发布公告称,公司暂时无力清偿债务,正与债权人沟通,恳请延期偿还债务。
  《证券日报》记者采访*ST宝硕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得知,目前债权人不愿意接受延期偿债,有的甚至还表示保留相应的权力。公司虽然积极沟通,但是债权人也有可能随时采取行动。这意味着,*ST宝硕随时可能破产清算或终止上市。
  在这危机关头,*ST宝硕的重组方新希望化工并没有挺身而出,而是选择了静观其变。
  债权人不同意延期还债
  2月6日,*ST宝硕发布公告称,根据一年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公司第二期债务235,075,490.74元已经到期。但是由于公司经营情况恶化,资金极度紧张,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债务。
  知情人士介绍,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经济危机对*ST宝硕影响极大。而国内原材料涨价,塑料化工行业景气度下降,*ST宝硕2008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7~9月亏损2138万元。不过1~9月仍然实现19.12元的净利润。
  而*ST宝硕的子公司也相继破产。2008年底*ST宝硕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和参股的4家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包括控股75%的保定保源新型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控股70%的河北*ST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控股75%的保定*ST宝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及参股30%的保定富太塑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致电*ST宝硕财务部负责人贺先生,他表示公司目前资金很紧张,正在努力融资,争取尽快清偿债务。至于公司正在采取何种方式融资,贺先生表示有多种方案,但是具体采取哪一种方案还不确定。
  *ST宝硕在公告中称,公司对现有可利用的资产进一步梳理和盘整,同时正在加大力度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公司融资,由于融资工作存在一定的复杂性,相关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记者问到是否可能向银行贷款,贺先生表示现在经济环境不好,银行可能贷,也可能不会贷。不过政府部门也在帮助*ST宝硕,公司对于融资还债有信心,管理层也都比较有信心。
  虽然*ST宝硕对自身还债能力信誓旦旦,但是债权人并不乐意债务延期。*ST宝硕在公告称,公司书面致函各相关债权人,恳请延期偿还债务,截至到披露日,尚未收到各债权人及相关部门的书面异议。
  对此,贺先生表示,债权人都十分不愿意*ST宝硕延期还债,但是对*ST宝硕目前的情况也表示理解。同时也有一些债权人表示保留相应的权力。
  “公司积极与债权人沟通,争取他们的谅解,尽量使债务清偿时间再宽限一段时间。但是,债权人是否会采取行动,*ST宝硕并不清楚。”贺先生表示,公司正在抓紧时间推进融资,加快还债进度。
  大股东新希望袖手旁观
  对于*ST宝硕面临的偿债困难,大股东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选择了袖手旁观。
  新希望化工是在2008年2月25日通过竞拍,从宝硕集团手中购得*ST宝硕4513万股;此后,新希望化工受让了宝硕集团让渡的7800万股。目前,新希望化工持有*ST宝硕29.85%的股份,是*ST宝硕的第一大股东。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新希望化工应向*ST宝硕注入优质资产,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对公司依重整计划所须偿还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障公司能按期偿还债务,保证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008年6月30日,*ST宝硕与新希望化工等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拟向新希望化工等定向增发1.5亿股,收购其持有的成都华融化工和甘肃新川化工100%的股权。但是时至9月,*ST宝硕董事会决定放弃定向增发,原因是公司还没有获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审查意见,从而构成了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实质性障碍。
  *ST宝硕财务部贺先生坦承,新希望化工向*ST宝硕注入资产,也是公司融资的一个方案。但如今,仍然没有收到环保部门的正式文件,定向增发依然不能启动。
  新希望资产注入受阻,但通过委托贷款1亿元,实现了资金支持的承诺。2008年8月5日,新希望化工委托保定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营业部,向*ST宝硕提供1亿元贷款,合同期限为一年,贷款年利率为7.47%。
  如今,*ST宝硕不能如期还债,新希望化工是否能出手相助呢?新希望集团副总裁王航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新希望化工暂时不会给*ST宝硕资金支持。他介绍说,*ST宝硕自身有一些土地等资产,可以用来融资偿债。但由于资产盘整程序复杂,超出原来的时间预计。如果再多一些时间,*ST宝硕在对资产梳理完毕后,能够及时偿债。
  但是*ST宝硕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债务偿还时间应该严格执行。根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5日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3年,在此期间,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制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此,*ST宝硕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请求,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即便如此,新希望化工并不打算援助*ST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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