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20日 09:52 |
作者: |
赵怡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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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发生在2003年的担保,到了2008年底才披露。由于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方面存在如此严重的违规现象,昨日,上证所决定对禾嘉股份和公司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等人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谴责决定公布之日起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禾嘉股份于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已去世)同意,且公司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鉴于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证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董事毛競、夏朝怡、樊平、郁蓉娟、刘谟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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