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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罚息条款太霸道


  如今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带来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魏先生一直使用中信银行的信用卡,信用记录良好,但是就在今年4月9日,他收到了来自中信银行的电子账单,账单上显示,从3月10日到4月7日魏先生因欠费罚息166.9元钱。魏先生很纳闷,在还款日到期之前,他特地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打电话咨询,并按照对方告知的还款金额还款,怎么可能产生利息呢?之后银行给他的解释是,魏先生有将近7块钱没还。在仔细核对账单之后魏先生发现,3月份他曾经通过信用卡账户在网上购买过一个应用软件花了0.99美元,客服在告知他应还款事项时,只告知了人民币欠款而没有告知他美元欠款,就产生了100多元的利息。
  欠了不到7块钱,几天的时间利息就达到了166.9元,中信银行的解释是欠款利息是按照应还款额而非所欠款额计算,也就是说本金是按照魏先生上个月消费的数目1000多元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7块钱来计算的。
  特别让魏先生气愤的是,他之前咨询应还款金额时,的确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告知他还有美元要还,他以为这项费用已经包含在里面了。当魏先生再次和中信银行联系时,银行通过调听通话记录,承认的确存在疏忽,于是取消了这笔罚金。尽管事情得以解决,魏先生还是觉得很气愤,因为这件明明是银行存在过错的事情,让自己折腾了一个多月。于是提出让中信银行免一赔一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的胡刚律师对此发表评论指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且从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信用卡靠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这就是中信银行向魏先生收取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的法规来源。从一般人的通常理解,预期付款的违约金应该是以欠款的数额为基础,但是国内很多银行目前都在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考虑曲解法规,而枉顾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俗称的霸王条款,也是备受广大消费者诟病的一种银行业内潜规则。此外,由于银行本身也没能清楚地提示消费者所欠款额,因此是银行方面存在过错,应该由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根据消法规定实施双倍赔偿。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观察员张立栋表示,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有两种,一种就是全额罚息,另一种是工商银行现在实行的按清偿部分的罚息。工行实施这种方式是非常合理的。很多的银行为什么不能取消全额罚息,这里面显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因为很多的银行拿信用卡所谓的违约罚息作为其很大的利润部分。所以,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在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和对消费者有利的方面对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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