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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火灾事故”责任尚未落地 表彰怎就出笼

    据媒体报道,负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一些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
  有关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尚未结束,在相关责任人还没有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下,表彰工作却走在前面了,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不可谓行动不迅速。
  不是说对于英勇抢险、及时处置的救援团体不能表彰,现在的问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精神,大连石化分公司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对此次爆炸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理,应当首先调查原因、分析问题、落实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再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真正做到奖罚分明、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笔者以为,大连石化分公司这么急于召开总结表彰大会,把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公司主要部门、主要人员都表彰个遍,有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嫌疑。因为,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之一,再如何低调处理此次事故,再如何减轻责任人的责任,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应当受到责任追究和纪律约束,而不是先去表彰和奖励。
  于是,我们可以判断,大连石化分公司所以行动迅速地召开“7?16”事故表彰大会,就是想通过自我表彰的方式,达到淡化责任、逃避责任追究的目的。
  很显然,此举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而且很有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因为,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的情况通报已初步认定了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大连石化分公司是主要责任主体之一,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国有企业,理应更加懂得奖罚分明这个道理,更加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但是,它为什么会做出这种近乎可笑的举动来呢?
  此举揭示了一种现象,那就是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像安全生产事故这样的严重问题,有关单位、人员首先不是如何想方设法去调查原因、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而是千方百计地去寻找推卸责任、逃避责任追究的理由和办法,结果,往往会做出掩盖事实、隐瞒真相的举动,而且还会影响事故的正常处理。更重要的是,如果有关部门在责任认定和追究时,被这样的假象所迷惑,使责任人逃避责任追究,那么,就很难真正发挥问责制的作用。
  所以,面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行为,这样一种面对追责不敢承担、面对荣誉却抢着上的现象,我们要明确地说“不”。这种现象不改变,于杜绝事故隐患、警示后来者没有益处。
  (作者单位:江苏镇江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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