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1月7日讯 近日,有股民对公司与锦州市土地收储开发中心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提出疑义,对此,金城股份通过互动平台回应称:“土地使用权未能按照原值变现处置系客观结果,不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
以下为问答文字实录:
投资者(没有抗争就没有进步): 转股民问:“股民对公司与锦州市土地收储开发中心签订的土地收储协议,提出了疑义:既然是政府收储土地,为什么不以评估价收储,却要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打个对折呢???难免有股民会说:土地是黑的,收储可以洗白。就像洗黑钱一样。难道真的是这样吗?”
金城股份: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2005年12月,经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金城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集团”)将1,803.4万平方米大凌河河滩地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格59,000万元作价抵偿其因历史原因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用的公司资金。上述土地用途为造林用地和企业林纸一体化用地,原拟作为造纸林基地,实施林纸一体化项目,以解决公司产品及原料结构调整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后续经营陷入困境,面临财务危机且逐渐加重,继续实施林纸一体化项目已不现实。由于上述土地用途为造林用地和企业林纸一体化用地,无法用于其他住宅建设及商业开发,故未能有效利用。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上述土地可能出现的减值迹象,公司委托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了评估。根据天力公司出具的辽宁天力地估字(2011)第凌-003号《土地估价报告》,上述土地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净值12,628.5万元,故公司在2010年度预计了相应减值损失。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2011年年度报告,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值为44,987.8万元;根据天力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出具的辽宁天力地估字(2012)第凌-057号《评估报告》,以2011年12月30日为基准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012.17万元。 2012年5月22日,因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裁定公司进行重整。根据锦州中院裁定批准的财产变价方案,公司于2012年7月24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间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连续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 2012年10月26日,公司与锦州市土地收储开发中心签订了土地收储协议,锦州市土地收储开发中心收储公司13宗河滩地,总面积为20,005,289.2平方米,支付收储补偿金32,995万元。因此,公司受让及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分别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及锦州中院的批准,上述土地使用权未能按照原值变现处置系客观结果,不存在人为操纵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