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国泰君安证券分析师:梁静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宣布,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综合治理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通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改善行业净资本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有必要对《通知》予以修订。
根据原有规定,所谓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点评:次级债务对行业有积极影响次级债务将成为常规融资手段,券商杠杆可望提升。9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并废止2005年颁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于《通知》将次级债务作为清理整顿时期证券公司自救的一种手段而言,《规定》真正赋予了次级债务作为证券公司一种常规融资方式的地位,对于优化券商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杠杆水平和盈利能力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次级债务时间期限和经营限制显著放宽,将有效提高券商运用次级债务的积极性,显著提升券商的融资能力。(1)放松时间限制,大幅提升短期融资能力。《规定》将原对次级债务3年及以上的期限规定改为3个月及以上,并将次级债务区分为短期次级债务(3个月-2年)和长期次级债务(2年及以上)。这意味着除了同业拆借、银行借款以及卖出回购之外,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借入短期次级债务获得短期借款。(2)放松经营限制,提升次级债务融资的积极性。《规定》删掉了对券商借入次级债存续期间向股东分红、进行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变更股东以及提高盈余公积金等方面的限制,这将激发券商积极采用次级债务融资的积极性。
借入次级债务将直接提升证券公司的资本实力和承销业务能力。《规定》指出,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目的是满足承销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求,借入后可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将有利于提升承销能力,对于资金实力有限的中小券商更具意义。虽然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被限制为不得高于50%,但借入次级债券仍将有效提升券商的净资本水平。
对东北证券的净资本影响最大。上市券商中,华泰、招商和东北均借过次级债券,但目前仅东北证券持有次级债务,公司于2009年6月份以及今年8月份分别借入9亿元与12亿元,并已将上述次级债务全部记入净资本,但若按照《规定》,今年所借入的12亿元次级债仅6亿元可计入次级债。净资本将有显著缩水;而且目前公司利息负担较重,每年需偿还利息0.98亿元,对应减少EPS 0.12元。
资本实力强的大券商受影响较小。除东北、国金、广发外,其余上市券商近年来均通过IPO、再融资的方式快速提升了资本实力,而国金目前资本金相对充裕;广发拟定向增发,短期内应无借入次级债的需求,受此次颁布的次级债《规定》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