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方正证券分析师 郑小霞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试点主要政策内容包括:外管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管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外管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外管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点评:该举措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企业而言,便于境内企业资金的运作,尤其是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第二,从外汇管理角度来看,自1994年汇改以后,我国一直实行强制结算制度,企业出口所得要强制结算成人民币,随着中国的出口顺差的迅速扩大,央行每年不得不发行大量的基础货币进行对冲,负债压力很大。而将企业出口收入直接存放在国外,可以有效减轻这一压力。当然也会减少一部分外汇储备,但由于这一政策尚处于试点阶段,未大规模推广,所以暂时对外汇储备影响有限,对人民币币值影响也相对有限。第三,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来看,此举是外管局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举动,有利于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