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泰君安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03日 14:08 |
作者: |
蒋瑛琨;何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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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专题报告 国内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一年来的发展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美中不足;市场规模沪多深少,融券业务比例明显偏低,业务总量相对于A股市场规模占比较小。目前业务中亟待突破的瓶颈:(1)融资融券交易标的的种类及数量均偏少;(2)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受限;(3)融资融券业务杠杆比例相对较低;(4)融资融券业务对参与投资者和参与券商要求均较高。
日本融资融券业务模式起始于1951年,其标志性事件是1951年大藏省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51年6月废止之前的借贷交易,开始采用信用交易制度,并于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其制度使得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通业务中居垄断地位。虽然投资者也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但证券公司却不是业务的核心,具有以下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的成立是集中授信交易制度最直接体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极小比例的自有资本。(2)证券金融公司具有排它的垄断性。(3)投资者不能绕过证券公司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资金和证券。这种模式最大好处在于,监管层只需要控制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即可控制全市场融资融券的规模,有效防止信用交易过度泛滥而引发市场剧烈波动。
在日本一共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为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不论是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经营收益,还是在融资融券业务的中的市场份额,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都占据绝对的先发优势和榜首地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其主要职能——转融通外,还包括证券借贷、债券业务(回购、借贷、国债投资)、债券融资、一般流动性贷款、证券抵押贷款等。尽管如此,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收益还是主要来自于转融通的相关业务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分为“标准信用交易”和“协议信用交易”,两类信用交易在交易借贷期限的规定有显著差别。对于“标准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借贷期限由交易所规定,期限为6个月,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而“协议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期限则由证券公司和客户自主决定,但该交易无法获得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服务。
从2000年以来,融资融券交易的成交金额相对于现货市场约为15%;仅在个别年份显著偏少,如2007年和2008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东京证券交易统计的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占比近十年来稳步提高,目前已稳稳占据半壁江山。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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