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湘财证券研发中心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24日 14:09 |
作者: |
倪金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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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且与前一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大于等于16%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制减仓措施。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条件为“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两者存在不一致之处。为消除歧义,通过此次业务规则修订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修订前的规定对风险控制并不显著,理由有二:第一,“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且与前一交易日”的规定仅对连续两日累计涨跌幅有限制,极端情况下会出现连续2日单边涨跌幅略小于16%,稍稍修整一日后,继续出现连续2日单边涨跌幅略小于16%的情形,这是非常大的风险,需要强制减仓,但原规定却不涉足;第二,大于等于16%的规定范围过大,原因是在12%保证金的前提下,触及16%的涨跌幅,意味着已经亏损1.3倍的本金,所以规定16%的涨跌幅意义不大。 现在减仓制度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给与监管层更大自主权来控制风险。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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