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北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3日 14:36 |
作者: |
赵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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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预示着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以及IPO重新启动,这有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实现IPO定价的合理性和资产定价的有效性。
2、网下和网上申购参与对象的分开,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防止暗箱操纵,使新股定价可能更为合理,使得新股价格回归理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提高发行效率。新股定价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有望形成,完善了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摆脱了过去行政干预限制,而且要求询价对象真实报价,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市场化的发售新股启动了新股报价机制的改革。
3、国际上IPO发售机制主要有累计订单询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投标或拍卖机制以及混合发售机制等模式。由于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价格机制和拍卖机制固有的缺陷,有效地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提高IPO市场的定价效率,因此在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地区)以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作为首要发售机制,而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绝大多数以固定价格机制为首要发售机制。从长远看,中国IPO发售机制的发展模式应是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中国股票一级市场推行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要稳步推进,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要体现。4、新股改革定价“市场化”不彻底,国外的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和混合机制模式值得考虑,新股发行又形成了新的限售股问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使得资产定价在某种程度上扭曲。因此要大力改革新股发行制度,真正实现全流通发行,实现资产定价的市场化。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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