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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以产顶进”实质性影响有限
来源 长江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01日 14:16 作者 刘元瑞;王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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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描述
    今日有各大新闻媒体报道,工信部正在酝酿对钢铁行业重新开始实施“以产顶进”政策的方案,品种暂以硅钢和船舶用钢为主。该政策下,经过批准的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行全额退(或免抵)17%增值税。用于出口的高端产品也有望获得更有针对性的财税支持。
  事件评论
    在供不应求的时代,“以产顶进”旨在加工贸易的进口替代。1998年,为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内产品,促使原来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国产化和扩大国内钢厂销售,国家实施了“以产顶进”的退税政策。不过,2005年开始中国钢铁企业开始具有国际竞争力,中国从净进口国变为净出口国,逐渐失效的“以产顶进”退税政策退出了历史舞台。
  产能过剩背景下,“以产顶进”实质性影响有限。1、电工钢退税优惠程度实际仅为4%。目前国内硅钢产品出口均享受13%的出口退税税率。若本次实施全额退(或免抵)17%增值税,带来的增量优惠税率仅为4%。2、来料与进料加工的进口替代空间十分有限。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来料/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电工钢与国内电工钢产量比例分别为6.16%和4.92%;而中厚板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的这一比例分别为1.75%和1.45%。
  总体来说,如果只是简单重复过去“以产顶进”退税政策,对于改善国内相关品种供需格局的作用并不明显。当然,不排除个别企业或因此而特别受益的可能性,尤其是相关品种的传统优势与龙头企业。硅钢方面受益可能性较大的企业有武钢股份、宝钢股份、鞍钢股份、太钢不锈和首钢股份等;船板方面受益可能性较大的企业包括华菱钢铁、鞍钢股份、南钢股份、山东钢铁等。
  实际上,在产能严重过剩的今天,“以产顶进”自身的形式和实质已不重要,但其象征性意义和退税促出口的指向较为明显,说明政府正在考虑在符合钢铁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下以财税补贴等间接的方式给予钢铁行业必要的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一方面有助于钢企度过行业低谷;另一方面则通过间接而非行政干预的方式引导和鼓励钢企的产品结构向高端领域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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