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德邦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12月02日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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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差比价规则》并不是一个新文件,2005年1月发改委就曾经发文《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对比2011版(以下称11版)和2005版(以下称05版),我们发现11版比05版规定的规则更加详细,在操作性层面提供了更为科学的依据。两版的相同点在于都是将同种药品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价格按照代表品的价格进行换算,不同点在于2011版对2005版一些模糊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和一些概念范围进行了更准确的规定并在药品差价比的具体操作上提供了详细的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对同种药品的定义进行了明晰。 05版对于同种药品的描述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结论:差价比的计算和划分标准是文件的核心部分。11版不论是从篇幅还是规定上都更为详尽。从两版文件的差别来看,粉针剂的差价比没有像05版那样明确提出。在05版中明确提出了“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煤粉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11版只是将普通粉针怎样换算进行了规定。从文件的附件,我们看到普通粉针将不会再以水针为依据,在小水针基础上加价销售。在11版中中药注射剂也不会像05版那样成为例外,而是和其他粉针一样进行差价比计算。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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