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金公司研究部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26日 15:00 |
作者: |
关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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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近况: 财政部发布通知2,自10月1日起,对企业外销的石脑油和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企业自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和芳烃不征收消费税;石化企业购进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和芳烃,退还消费税。 评论: 我们认为,国家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规范石脑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征收,打击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车用调和油企业的偷税和漏税行为。 之前的财税[2008]168号文,炼油企业向乙烯和芳烃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和燃料油,不征收消费税;其他用途,征收消费税。本次通知,对外销石脑油和燃料油,一概征收消费税,但对于确实是作为乙烯和芳烃原料的,在化工厂环节退还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0.2元/升,燃料油消费税0.1元/升。 新政实施后,炼油企业难以规避石脑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可能会推高国内石脑油和燃料油的价格,分别为277元/吨和110元/吨。 对地方炼油厂影响有限,因为我们预计地方炼厂可能将转嫁消费税成本,提高产品价格。 短期内,对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盈利没有直接影响,因为石化双雄属于内部互供化工用的石脑油和燃料油,从炼油企业征收,再退还给化工企业。 这一政策最大的意义:通过打压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调和油的企业,保证加油站的成品油质量,长期内有利于中石化和中石油的下游销售板块。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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