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招商证券研发中心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09日 14:47 |
作者: |
卢平;王培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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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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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7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优惠税率: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简评: 1、煤炭上市公司中,处于西部地区、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神华、平庄能源和露天煤业)、贵州(盘江股份)和甘肃(靖远煤电)。 2、由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10年底到期,部分煤炭上市公司在2011年一季报已经按照25%计提(盘江股份仍然按照15%计提)。新的政策出台后,多计提10%的所得税部分应该予以转回。 3、不考虑所得税扣除范围调整项的影响,所得税调降10%增厚业绩13%。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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