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泰君安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7日 14:47 |
作者: |
彭玉龙;董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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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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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的具体细则,这两个细则的效力往前追溯至7月31日。 细则的发布意味着保险资金对不动产和未上市股权的投资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虽然5月底就出台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也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和项目储备,但由于细则未出台,不便操作,下一阶段,投资项目将陆续实现。 不动产投资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允许投资的不动产主要是指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商业性房地产,也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不能投资商业住宅,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允许控股房地产企业,也不允许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 不动产投资比例相对比较宽松。投资比例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其中REITS等金融产品不超过3%,有海外投资的,与国内投资合并计算投资比例。 不动产投资可以采用债权、股权和物权等方式。其中,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只能采用债权方式,物权投资的不动产必须达到可预售状态或已经取得产权、它项权证的状态。 未上市股权投资以间接投资为主,通过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可达4%(总投资比例为5%),直接股权投资仅限于保险、金融企业以及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与保险相关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的间接投资只能是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也不允许保险公司自己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机构。 总体上,这两个细则的内容与之前的普通预期基本一致,随着保险投资项目的展开,投资渠道放开对保险公司的实质利好将持续体现。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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