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01日 14:06 |
作者: |
王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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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6月30日,卫生部网站登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出现反弹,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点评: 2006年3月,卫生部公布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当时专项治理的重点,主要是: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此次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到的重点问题与之前并无不同,但打击的力度有所加强。这次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向有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并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行贿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方。 此次也强调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要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通过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等,减少医生对大处方的依赖性。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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