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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中国证监会发布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来源 中金公司研究部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5日 14:36 作者 王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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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近况:
  10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
  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批证券公司试点取得成效后,中国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在扩大试点范围前,中国证监会将另行公告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评论:
  首批试点证券公司标准符合预期。《指导意见》中关于首批试点证券公司的标准符合我们在09年12月30日出版的“中期首选AA级证券公司”中提出的5类11级分类监管是选择融资融券业务首批试点证券公司的主要维度的判断。我们判断首批试点概率最高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和招商证券均符合净资本、分类评价、通过全网测试等硬性规定。
  扩大试点证券公司标准明确。《指导意见》中规定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证券公司可以进行相应准备。这意味着长江证券、宏源证券、国元证券和东北证券均有可能进入扩大试点证券公司的范围。
  融资融券业务细节预期仍有待明确。融资融券的规模和利率是融资融券业务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指导意见》并未明确融资融券细节,这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收入仍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估值与建议:
  我们维持09年11月19日提出的短期区间交易为主、中期布局创新业务的投资策略。中期首选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


  (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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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中金公司-证券业:中国证监会发布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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