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金证券研究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05日 14:45 |
作者: |
张英;陈建刚;李伟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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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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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事件:为实施新资本协议,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开始对外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是,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由以前“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改为“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 /RWA(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除了明显的分母计算的变化外,分子的资金和扣除项的计算,均有较大变化。 我们的观点:新资本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更充分地反映了资本与风险资产,1)此前市场担心新资本协议下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规定会更苛刻,但从征求意见稿看,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规定与此前基本一致,只是对发行规模设定了限制,这好于此前预期;2)超额减值准备可计入附属资本,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要求监管要求与预期损失,这对他们形成利好。我们认为这些指引对市场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市场也已有所预期。 分子:更为合理、弹性的资本计算。以下是新指引在计算资本时与此前不同的地方: 附属资本: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或者超过预期损失的超额减值准备,可计入附属资本,但计入总额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对资本充足率较高的招行、兴业、浦发等较好。 扣除项:除了与以前相似的1)商誉;2)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3)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以外,新增加了5)净递延税收资产;6)减值准备缺口;7)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8)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这两个扣除项目。 对于其他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可以不扣除其它商业银行的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20%以下),但若银监会认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人为虚增资本,则应扣除该资本投资..对单个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15%或对工商业银行总的资本投资超过银行核心资本的60%,超过部分应从资本中扣除。 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次级债的规定与此前基本一致:1)符合银监会要求的可计入附属资本;2)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但是新加了“商业银行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余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20%”,这将间接限制银行次级债以及混合债等资本工具的发行,对大型银行的影响更大一些。 分母:改变以往简单给予风险权重的做法,而按预期违约损失率、违约损失资本金要求等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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