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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持续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4日 03:26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04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7个监管文件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为9月15日。此次监管文件修订稿的发布,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进入“倒计时”。按此前预计,我国银行业将于2010年开始实行新协议。
  据悉,7个监管文件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是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较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变动较大,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持续满足银监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而此前一个版本的《指引》规定银监会可根据宏观经济周期适度调整对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此外,该《指引》还规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将包括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市场风险。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敞口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银监会表示,发布《指引》的目的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模型在计量不同类别市场风险时,必须包含足够的、能够准确反映可能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暴露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此次《指引》适用于《中国商业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7个监管文件分别是:《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及模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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