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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点评
来源 海通证券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16日 15:38 作者 潘洪文
行业评级 评级变动 撰写时间
      事件:
    2009年1月14日保监会推出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及遵循会计政策如下:
  (一)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主要结论:
  (1)新规定下准备金评估标准更加宽松也更加灵活,一方面会导致一年新业务价值和有效业务价值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得准备金计提更易操纵、更难以预测。但我们认为会计准则变更并不影响行业和公司基本面,《2号解释》不应该被视为行业利好。
  (2)《2号解释》的目的是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目前只是出台一个框架性的指导原则,由于具体细则还没有出台,目前还难以判断会对国内准则下准备金、从而净利润和净资产产生多大影响,需待具体细则出台。由于不允许递延保单获得成本,香港准则下的净利润会大幅减少,尤其是中国平安。(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文档附件:
海通证券--行业研究--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影响点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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