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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有望加速
来源 银河证券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5日 15:59 作者 李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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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件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从即日起至明年2月15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立法工作是一件大事,现在就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并非法学专家,我们无法从法理等角度提出更深刻的见解,因此仅对其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浅析,并力求与银河证券前期的相关研究相衔接。
  (1)基本医疗保险是隶属于社会保险一部分的基本思路没有改变
    据了解,不同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很多国家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的特性,采用社会保险分项立法,如英、德、日、法、俄罗斯、加拿大、印度、泰国、新加坡等,也有一些国家把所有社会保险制度放在一起制定《社会保险法》,如挪威、墨西哥等。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建设严重滞后,三大保险体系均未到位,“低水平、广覆盖”的目标还没有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究竟采用哪种方式更为合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先建立起一个切实可行的“全民”医保体系,然后再考虑进一步的保障水平、效率、监督和费用控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律建设加快其步伐是有效选择,如能为今后的完善多留出一些改进的空间则更为理想。
  (2)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更可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从国内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而新农合则由卫生部负责。我们认为:从历史原因考虑,这样的局面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未来面临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统一标准合并实施的问题,这样的管理体系则可能需要做出调整。
  此次《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从这段文字以及前文所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定位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将来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未来可能有更多的工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及其他部委进行密切沟通和协调。
  (3)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法律的强制效应将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建设速度
    基本医疗保险仍然沿用个人(家庭)缴费、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前两者是主要缴费对象,这一点与目前的思路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这体现了政策法律体系的连续性,也更具可行性。另外,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缴费和补助标准仍未实现全国统筹,在目前国内的巨大地区差异背景下,我们对此表示理解。
  我们强调的是:在目前国内仍有很多用人单位不积极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的背景下,法律的强制效应将有效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速度,为完成2010年覆盖90%以上目标人群的目标增添砝码。(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文档附件:
中国银河证券--行业研究--医药 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有望加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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