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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建议保荐人不尽职最高可判三年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0日 08:48 作者 尹世昌
 

 香港证监会建议加强保荐人监管

  本报香港5月9日电 (记者尹世昌)香港证监会今天就加强保荐人监管制度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证监会建议,保荐人须对招股章程内的不真实陈述(包括重大遗漏)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最高将判罚款70万港元及监禁3年。

  据介绍,有关建议旨在综合新订及现有的保荐人规定,成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的一部分。建议的规定还包括:在呈交上市申请时,保荐人应已完成绝大部分的尽职审查工作,并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登载招股章程的首份草拟本;保荐人还应已解决关于公司营运、管治及架构的关键事项,以及对上市合适性构成影响的事宜。尽职审查时,保荐人应透彻地认识公司状况,并抱着开放及提问求证的心态行事,不应对有关陈述照单全收,还要与会计师、律师、董事及其他专家合作和讨论,以评估其所得有关公司的所有资料。

  证监会还建议规定,每宗上市只可委任一名独立保荐人,或对每宗上市可委任的独立保荐人数目设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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