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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告陈晓违约案开庭 被告方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
来源 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5日 13:43 作者 孙莹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美告陈晓违约案今天上午9:30将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国美起诉陈晓违反合同约定是否有充足的理由?陈晓如何答辩?

  原告国美起诉陈晓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他们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3月9号陈晓在离职的时候,与国美电器签署了一份协议,其中有九大项条款。因为陈晓此前是国美董事会的主席,所以他辞职要有承诺和保证。这份协议大意就是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方式发表或公开其他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及客户联系方式,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

  作为承诺的对价,原告国美支付陈晓1000万税后对价,原告出具了付款凭证,同时提交《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青年报》和《商界杂志》上的三份报道,证明陈晓在做出这个承诺之后还向媒体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股票受到了影响。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1000万元的对价款,原告在举证中提到说《21世纪经济报道》中,陈晓大曝国美财务漏洞这篇文章,通篇对国美的股东做了负面的评价,而其中“张大中出山是利益争夺产物”是对新任的国美董事会主席张大中的诽谤,“国美走入误区”这样的标题是对国美商业模式、经营理念进行了攻击。被告方也进行了相关的质证意见。

  今天被告代理人在上一次提出管裁异议被驳回后,今天一开庭又对原告代理人身份提出质疑,庭审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质证,最后合议庭驳回了被告的意见。他们在答辩中又提出,原告也就是国美电器不是适格的主体,认为在百慕大不存在名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这样一家公司,而与陈晓签署协议的是百慕大的一家公司,退一步讲,即使是同一主体,原告方也没有提出公正的意见。他们还提出即使原告适合也不能举证证明陈晓确实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实施了相关不实言论评价这样的行为,认为新闻报道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而且还提出,被告确实收到1000万元高管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个补偿金来自国美电器,而不是来自于原告在百慕大注册的这家公司,现在双方就相关的证据还在进行举证、质证,我们继续关注庭审的情况。

  (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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