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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刚:国美之争带来三大启示 陈晓淡出成定局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1日 07:37 作者 胡刚
      故事很精彩,反思亦深远。

    国美的故事,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历程上的一个“亮点”。它如此典型地展现了中国商业生态中的人情冷暖、差序格局下的信任困境、网络技术与传统文化结合的公关大战。

国美大争,震惊中外。

    “9.28”一役,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

双方核心矛盾和交战焦点

    表1分析了在此次国美大争之中,黄光裕、陈晓、贝恩资本以及苏宁这些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策略、优势及失误之处。综合分析,黄陈双方的核心矛盾和焦点有以下两点。

    股东在董事局的责权利不对等。国美大争,一争董事席位。在国美股东大会上,黄光裕方五项提议中四项围绕董事局构成:即时撤销陈晓国美执行董事兼董事局主席职位,即时撤销孙一丁国美执行董事职务,即时委任邹晓春为国美执行董事,即时委任黄燕虹为国美执行董事。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董事局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局往往集经营决策大权、财务大权、人事任免大权于一身。在这一点上,董事局是个组织,组织的背后是制度,制度的背后是利益。董事局由董事组成,董事是股东利益的代言人,对董事会议案有表决权。在股份公司的操作实践中,董事局的构成体现出一种出资比例和董事比例相匹配的特征,这反映了一种责权利相匹配的理念。大股东出资比例最大,承担的风险也最大,因此与之相对应的权力也应该最大。

    国美大争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国美董事局责权利严重不均衡。作为大股东,黄光裕出资最多(持有约32%的股权),但在董事局中代言董事席位为零;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在债转股之后,拥有约10%股份的贝恩与陈晓合作,却在11个董事席位中直接控制了至少5个。不能掌控董事局,就不能掌控整个国美,董事局话语权的旁落,使得黄光裕方对自己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产生忧虑,因此黄光裕在五项提议中有四项是事关董事人选。

    股权增发威胁大股东地位。国美大争,二争股权比例。在国美股东大会上,黄光裕五项提议中第一项便是“即时撤销国美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配发、发行及买卖国美股份之一般授权”。

    股份制企业股东靠股权说话,股权决定话语权和控制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在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各项章程中,股份比例与权力分配是完全成正比的关系。股份制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票选原则,票选原则有很重要的两点:一是议案获某一规定的多数股权支持则通过,若议案通过,董事会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的决定;二是股权达到一定数额的大股东可以就某议案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国美大争原因之二是国美董事局决定增发20%的股份。在此之前,黄光裕方作为大股东,其持股比例达到32%,倘若进行股权增发,大股东股权比例有被摊薄之风险,与之对应的是大股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势必减弱。股权的重要性在国美大争中已表现得淋漓尽致,一方面,由于黄光裕方股权比例达32%之多,才有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对自己的提议进行表决;另一方面,由于黄光裕一方股权比例不足,才导致五项动议四项被否,这侧面证明了黄光裕方对股权增发的担忧不无道理。

    至于陈晓去留问题,即使考虑到陈晓本人对于争端和局势影响很大,不过是黄陈之间的个人恩怨层面的小问题,不属于战略、制度、文化层面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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