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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清算协议修订 香港发展人民币业务无障碍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0日 08:03 作者 郭兴艳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昨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陈德霖在港签订了香港人民币业务补充合作备忘录。同时,胡晓炼与中银香港(02388.HK)总裁和广北签署了经修订后的《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
  人民币跨境贸易706亿元
  香港占四分之三
  胡晓炼在签署仪式上致辞表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去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同时,结算扩大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给香港的人民币业务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
  胡晓炼透露,从今年初到现在,上半年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已经达到706亿元,与去年7月试点开始后半年的36亿元相比,增长数十倍。她表示,其中香港所占份额最大,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额的四分之三即75%是由香港跨境贸易结算产生,“可以看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在香港有很好的成绩。”她说。
  对于央行和金管局加强扩大后人民币贸易结算安排的合作,香港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认为,将会进一步加强香港人民币市场平台的地位和作用,是香港发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的新的里程碑。
  人民币清算协议修订
  同时,央行与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银香港签署新修订的《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下称《清算协议》)。
  陈德霖表示:“随着《清算协议》的修订,香港的银行为金融机构开设人民币账户和提供各类服务,不再存有限制。个人和企业相互之间也可以透过银行,自由进行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和转账。”
  他预期,不同形式的人民币金融中介活动将更为活跃,人民币理财产品如定期存款、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存款证和保险都将陆续出台。
  对于个人客户及指定商业客户来说,可自由在不同金融机构的账户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转账。但每人每日兑换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不变,目前仍不准许向个人客户及指定商户提供人民币贷款。
  对于企业和其他非个人客户来说,均可以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在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向其客户提供人民币投资产品。人民币存款可以作为任何货币贷款的抵押,人民币贷款对象的企业类别或贷款种类都不受限制。
  企业和金融机构除了在开设人民币户口、人民币转账和融资借贷上不受限制外,在兑换业务上亦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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