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香港大公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3日 10: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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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为全城焦点所在的电盈私有化涉嫌种票事件,证监会昨日上诉得直,暂时成功阻止电盈私有化计划进行,今次证监会在保障小股东权益与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赢了漂亮的一仗。
维持公平公正市场
电盈私有化原本在本月初获法院通过,证监会不服上诉,上诉庭经过六日审理后,三名法官一致裁定,证监会就电盈私有化上诉得直,否决电盈私有化,还了电盈小股东公道。
尽管现时没有法例规管种票或拆票行为,但为了符合逾五成出席投票的股东支持的要求,便要凑足「人头」投票,有心人特意将投票权分拆送给众多不同持有者,令私有化计划顺利通过,此种票或拆票行动一旦被滥用,便足以影响私有化结果,损害小股东权益。
事实上,电盈大股东以低价私有化的动机多番被上诉庭法官质疑,欠缺合理理据,更不能随便剥夺人家财产,本港法例是保障私人财产。
保障私人财产权益
电盈以未能在市场融资提出私有化,但却透过融资支持私有化,可说是自打嘴巴,若然成功将电盈私有化,大股东所获派发现金,扣除私有化的成本后,大股东还净袋二十亿元,实在攞尽小股东著数。
电盈小股东在诉讼中讨回公道,暂时可以松口气、笑开颜,但电盈大股东有可能再提出上诉,令诉讼旷日持久,不利于电盈业务发展。再者,就算电盈继续上市,电盈可能进行大型供股集资,「惩罚」小股东。
不过,今次证监会推翻电盈私有化的一役中,有著三大重要意义。
一是维持本港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擦亮了本港国际金融中心的金漆招牌。
二是巩固证监会公信权威,打老虎绝不手软,全城都会叫好。
种票应列不当行为
三是充分保障公司私有化过程中小股东的利益,适时检讨现行证券条例,包括是否应将种票列为不当行为。
短期而言,大股东将公司私有化意欲难免受到这宗诉讼结果所影响,原因除了符合公司条例之外,还要考虑私人财产是否不合理被剥夺的问题,增加了私有化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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