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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检查事倍功半 民事赔偿机制才能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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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10日 08:44 作者: 蒋飞
蒋飞

  证监会近日部署IPO财务质量核查,引发了投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士一番“吐槽”。除了接连几个月不免舟车劳顿之外,中介机构还抱怨 “客户和供应商的银行资料”等敏感信息获取有难度,用读心术判断公司管理层是否撒谎超出专业审计手段范围,以及查得太狠难以维护客户关系等。总之,中介机构对于IPO业务执业风险的大幅增加不无怨言。

  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是监管层近年来一个基本政策着力点,这对于提高IPO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有重要的意义。香港市场的监管者去年以来的政策思路异曲同工,甚至要求保荐人在上市公司造假案中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动议曾震惊业界。

  中国证监会去年刚刚开始对欺诈上市案件中的保荐机构采取处罚措施。但处罚力度仍然停留在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等软性措施上。而香港证监会却开出了让相关机构“觉得疼”的罚单。

  香港证监会去年以“尽职调查不足及未达标”为由,重罚2009年上市的洪良国际保荐人兆丰资本,罚款4200万港元并吊销其牌照,创下香港市场有史以来对IPO造假的最重处罚。而IPO造假公司洪良国际在上市后仅三个多月,就被香港证监会以招股书“载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而勒令停牌至今,其相关资产约9.97亿港元亦被冻结。

  不过,香港证监会的严刑峻法同样招致投行反弹。一些国际投行开始请律师向香港证监会游说,试图说服对方收回成命。另一些投行则打算放弃保荐人的角色,安心只做承销,仍然能赚取不菲的承销费。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内地和香港监管部门的习惯性思路存在根本的差别:香港是事前不问,事后重罚;中国证监会则仍在扮演“慈父严母”的角色,谆谆教导、耳提面命地要求中介机构提高执业标准,或者是对于拿不准的项目干脆不要接。

  有意思的是,为了督促投行人士和会计师去现场检查,中国证监会甚至提醒他们,监管部门会抽查飞机、高铁票和宾馆住宿记录——的确用心良苦,但恐怕事倍功半。

  其实,中国证监会也提出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方针,在针对机构的一些监管领域,已经开始放弃市场准入门槛的管理,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这种先进监管理念,为何不用在IPO领域?

  一个重要的不同点在于,基金、券商是完全在证监会的监管之下的,相对更“规矩”,这些机构的行政审批推进事后监管风险不大。但是,中国证监会目前对于IPO发行人的约束力并不大。

  熟悉证券监管事务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一些市场反响极大的造假上市案件中,证监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但地方司法部门却不愿意立案。这其中既有地方保护主义情结,也可能是某些造假案件还可能牵出贪腐问题。为了冲破阻力、推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也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这就引出了一个根本性的话题——打击IPO市场的违法违规,关键在于司法建设,通过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让造假者血本无归、望而却步。

  去年12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上证法治论坛”上对此有过表述:“证监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实践进行了认真总结,对于包括是否可以取消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借鉴成熟市场采取的示范诉讼、公共机构支持诉讼等做法……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和论证。”

  行政性的检查和运动式的纠偏往往招致反弹,但是法律和司法的完善却可以最大限度的取得市场的共识,并且让每个市场参与者感受到公平和公义。

  最后,我们也希望证监会能从自家监管范围着手,切实提高IPO保荐机构的违规成本——比方说,学学香港证监会,把出现造假上市与吊销保荐机构的资格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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