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讯 | 证券 | 基金 | 财经 | 期货 | 理财 | 外汇 | 专题 | 社区 | 专栏 | 视频 | 路演 | 互动平台
首页 > 股票频道 > 创业板频道 > 政策法规 > 正文
吴学安:进一步推动创业板制度创新
字体: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0日 07:48 作者: 吴学安
  □连云港吴学安
  
  2009年10月30日,28家公司以惊人的首日涨幅高调亮相,敲开了中国创业板的大门。再过几天,创业板将迎来两周岁生日。截至10月17日,首批登陆创业板的28家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市场“拼杀”,最终落得六成以上股价下跌(较首日开盘价),其中8家跌幅达到或超过40%,4家跌幅超过20%。
  2011年中报显示,创业板上市公司净利润平均增长约为22%,仅维持在沪深股市的平均水平。高股价需要高业绩作为支撑,但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没能达到相应的业绩表现,而股票回归价值只能通过股价下跌来实现。
  开设创业板,旨在支持暂时不符合主板上市要求但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上市融资。创业板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创业资本的退出机制,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和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但自创业板启动以来,其远超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估值水平已成为不争事实,因此,业内人士认为,过高的定价成为创业板的较大风险之一。同时,其公司规模较小,投资者面临的上市企业经营风险、诚信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无疑高于主板市场。所以,推出创业板只是第一步,要达到国家、企业、投资者三赢的目标,还要在实践中调整相关的规则和办法。
  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板设立的初衷,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正常的退出机制。而在二级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价表现不佳,大股东减持和高管套现却异常活跃,这已经严重背离初衷。创业板市场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要是为自主创新、高成长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的场所,必须进一步进行制度创新。一方面,企业进入创业板的门槛应相对较低,不应设置非流通股,应放宽发行人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资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要求;另一方面,应将发行制度从审核制度逐步过渡到注册制、准入制,完善上市保荐和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执行退出制度,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业板应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一是注重与产业政策的结合。符合创业板“两高六新”,即成长性高、科技含量高、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业模式特征的上市公司,在分享创业板高估值的同时,更需注重企业筹资建设的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吻合;二是注重培育上市资源。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上市机制,加大对优秀中小企业的培育,积极支持和鼓励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科学发展,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优良的上市企业资源。
  
  • 微博
  • 微信

头条关注

全景视频•音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