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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精密:重大诉讼进展

    鸿特精密因与谢顺然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3日出具的(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28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2年10月9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传票(2012肇中法民四终字第27号)。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收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肇中法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用70790元,由上诉人鸿特公司负担。
    由于本案请求支付的赔偿款项已列入公司2011年度的费用。本案驳回上诉,仅支付70790元诉讼费用,未对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或期后利润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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