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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精密:重大诉讼进展

    鸿特精密因与谢顺然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3日出具的(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28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2年10月9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传票(2012肇中法民四终字第2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2年8月15日,公司收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肇鼎法民初字110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 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鸿特精密于2012年08月28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2)肇鼎法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鸿特精密于2012年10月9日收到广东省肇庆市就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案号:(2012)肇中法民四终字第27号
    案由:经济纠纷合同
    时间:2012年10月19日上午9时
    地点: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就本案涉及的《采购合同》,被告曾于2011年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公司认为被告的货物存在前述质量问题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拒绝支付上述货款。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出具(2011)肇鼎法民初字第693号判决,确认公司尚欠被告货款34.4万元。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由于本案请求支付的赔偿款项已列入公司2011年度的费用,如本案二审败诉,不会影响公司2012年度的利润或期后利润;如本案二审胜诉,公司获得的赔偿款项将列入公司2012年度或期后的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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