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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国家有关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东方国信所属期为2011年1月至2011年11月的相关退税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并已于2011年12月31日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5,660,162.31元,约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3.4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该部分退税所得将计入公司2011年度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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