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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有关规定,东方国信于2011年2月18日分别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京科技园支行等五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注销了原在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苏州街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账户,并与广发证券、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2012年4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注销了原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分别为2000396464000188和91340154800000212,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账户。
    根据2012年8月2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注销了原在北京大兴华夏村镇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250000000005401,将该账户中的30,000,000元募集资金转至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该账户其余的43,872,089.69元募集资金转至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且公司和广发证券已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忠支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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