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工:社会责任与法治社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2日 07:04 作者:周健工

  几年前,我采访了一位在中国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家,他是世界经济论坛中最早加入反腐败合作倡议(PartneringAnti-CorruptionInitiative)的中国成员,公开承诺不行贿。我写文章时,他仍是其中唯一的中国内地企业家。那篇文章刊登后,他有些抱怨说承受到很大的压力。建筑行业怎么回事许多人都清楚,一名想做干净生意的企业家,似乎背叛了行业规则。

  其实,企业不行贿,是最起码的守法要求。换句话说,当法律严格禁止并且严厉处罚官员受贿和企业行贿时,企业不行贿,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但是,当官场与商场行贿相当普遍,在有些行业中甚至成为常态的情况下,本来最起码的守法底线,变成了一种道德高尚的行为,一种企业自我约束的行为,一种企业的社会责任。

  既然有法律约束,企业做守法的好公民即可,为什么需要社会责任?是不是说企业社会责任比守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是不是说在法治不健全或者标准低的地方,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更有意义?

  一般来说,许多企业内部经营活动,会对周边环境和社会产生外溢效应,这种外溢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这被经济学称为企业的“外部性”。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从小处来说,是企业努力消除负外部性或者努力扩大企业正外部性;从大处来说,是努力消除整个经济中的负外部性,或者努力扩大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正外部性。

  企业经营产生负外部性,其后果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或者带有法律风险。所以企业社会责任是对外部性法律风险的管理,也是一种前瞻预防行为的。例如,化工企业在标榜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时,往往会把环保放在首位,因为这类公司排放污染潜在的法律风险巨大。有些物流快递公司,会把减排放在首位,因为这类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产生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但这些排放当时并不会带来任何法律风险。

  同样道理,正如我前面提到的那位企业家,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里,没有企业会把不行贿当成一件值得炫耀的事情,而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里,一个企业公开声称不行贿,却需要不小的勇气,甚至会出现“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遭遇。

  有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强化其经营行为的正外部性,让社会受益面更广,如一些企业会雇佣残疾人、一些企业会主动扩大就业。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本身的使命之间要达成平衡。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成功,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贡献。弗里德曼1970年发表过一篇文章《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许多效率低下的企业,仍然受到政府的支持不收缩和不破产,虽然维持了就业水平对社会做出了贡献,但浪费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我们很难称之为负责任的政策。

  在有些情况下,存在着一种扭曲的企业社会责任。我知道有几家矿业公司,数年前采矿加工,污染了当地环境,当地渔民的生计都无法保障,但这些公司高调捐出大笔资金用于减贫和教育。其实,对于许多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是坚持一些行为的底线,而不是表现更高的道德姿态。对于这几家公司来说,只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就是最大的社会责任。

  在整个经济层面,经济和商业活动会产生负外部性,如环境污染、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等,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但在政策“失灵”的领域,也带动了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例如许多企业会选择支持教育、健康、减贫等回馈和改善社会的行为。许多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会天然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例如一家科技企业所在的社区,往往会带动居民和家庭对教育的重视和创造发明的启蒙。硅谷的科技公司,对于当地创新文化的产生起到很大作用。

  商业活动往往带有很大的创新性,领先于法律与监管,这时候需要企业的自律。跨国公司需要一个“全球契约”来规范其行为,西方的跨国公司在本国守法,在发展中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或者标准较低,就需要社会责任约束。同样,中国公司正走向海外,需要考虑贡献社区、保护环境、创造就业等等。

  互联网公司的社会责任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面对创新,法律和监管还跟不上,特别需要公司的行为自律和加强责任感,在虚拟世界也需要坚守一些底线,如谷歌提出公司“不作恶”,应该是互联网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同时,互联网科技本身,也带来了一种新的社会责任文化,运用信息技术解决一些社会“痛点”,如大规模的免费或低成本的网络教育,有利于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

  如果企业都是守法的好公民,企业社会责任就关乎企业的名声,被当作企业品牌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企业声誉风险管理的要求,避免发生对企业品牌造成伤害的事情,或者进行危机管理。另外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主动的践行社会责任,增加品牌的美誉度,塑造企业的价值观。

  负责任的企业行为,根本上依靠法治社会的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只是其补充。而处于不断变化与创新中的公司,那些有责任感的往往能走得更远。

  (作者为第一财经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