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彤:删机动车限行授权并不意味限行可任性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 07:28 作者:童彤
    8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三次审议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增加了删除二次审议稿中有关限制机动车通行规定的建议。该消息一时间引来高度关注,其间不乏对删除限行授权是否将带来地方政府任性决定机动车限行举措的担忧,认为由此或开启地方政府随意决定机动车限行的模式。
    众所周知,有关机动车限行的讨论,最早源于北京市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机动车限行+限购”的政策措施,旨在缓解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随后的几年间,先后又有广州、天津、杭州等城市加入,这才让地方政府限行逐步走入公众视野。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限行举措的地方政府,在限行发布方式上有着鲜明的共同特征,即发布方式往往显得十分突然。可以说,从北京市政府开始限行之初,显然是开了一个“不算出色”的头,对此,民众谈及限行等措施,往往将“突如其来”、“夜半鸡叫”等字眼予以冠之。
    正因为如此,从北京启动限行开始,后续各个城市在限行政策内容的如法炮制以及政策发布轨迹的如出一辙,无不例外地一次次引来了社会各界对政府“懒政”之为的讨伐,其纠结点在于,地方政府制定发布有关限行政策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未经公开征集意见、听证等程序的政策内容是否合理。
    基于此,有声音指出,地方政府不断出台的限行举措或许是时候引起国家层面的警惕了,必须尽早对限行从政策制定、发布程序、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政策退出机制等方面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否则,一旦一些交通拥堵严重,像公共交通设施却难以完善的城市,也积极采用这一处方,其后果恐将难料。
    那么,一项意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限行措施缘何能与大气污染防治扯上关系?前述《修订草案》又为何删去有关机动车限行的授权继而引来外界对地方政府可任性限行的担忧?近年来,日趋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引来全社会关注,其间作为重要污染物排放来源的机动车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在随后几年的地方政府采取限行措施的理由中,往往能够见到“以治理大气污染”的名义。应该说,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确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以此名义采取限行显然有待商榷。
    最为关键的是,交通拥堵作为 “城市病”的首要顽疾,对其予以及时、科学、有序地治理实属必要,但必须更多依赖公共交通完善,提高停车费、使用环节税收等用车成本的手段方可持久。
    而对于应对近年来频发雾霾等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手段,将“板子”打在交通拥堵的做法渐成常态。尽管应该承认减少交通拥堵对大气环境的重要作用,但必须明确,这绝不是简单通过行政手段减少汽车使用频次就能达成的,还须从提高机动车燃油标准、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水平、普及使用发动机启停技术以及新能源汽车等经济手段才能治本。由此看来,无论是简单采用行政手段限制汽车购买和使用,还是以治理大气污染为名纷纷拿汽车限行开刀,都难免有偏颇之嫌。
    实际上,《修订草案》中删去有关机动车限行规定,正是意在消除、避免地方政府再以大气治污的名义开展限行举措。据了解,在修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的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根据《修订草案》的要求,有关机动车限行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
    然而,这绝非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再像以往一样随意开展限行措施,因为,同样于今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这实际上已经为地方政府的限行手段增添了约束。根据立法法,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也意味着,如地方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则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显然,这将让政策制定发布的程序更加符合法律要求,可以认为,未来绝不可能出现类似以往突如其来的限行,让人措手不及的局面,至少,未来在以大气治污之名启动限行上,地方政府将不再任性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