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宾馆两股东提议罢免全体董事给全体上市公司提了个醒
两名股东在年度股东大会前夕提议罢免全体董事,这一新闻立即吸引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这一事件的主角发生在上市公司东方宾馆身上,究竟是维权还是逼宫让位?令市场产生无限联想。
4月2日,东方宾馆刊登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公告,公告表示,2014年3月31日,东方宾馆董事会收到股东王振华先生、梁树森先生的临时提案 《关于罢免公司全体董事的议案》,提案称由于公司董事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拟罢免公司全体董事,并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什么两名股东的提议会获得董事会同意提交到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是否任何股东都可以提出这样的临时性提案并获得董事会同意呢?当然并不是所有股东都有这样的机会与权利。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而经东方宾馆公司董事会审核,王振华持有公司股票280万股(其中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7万股,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77万股),梁树森持有公司股票571万股(全部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5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并且东方宾馆原定于4月15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两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又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因此,这一临时提案合理合法,董事会自然也就没有理由不将其列入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之中。
笔者在此并不探讨两名股东临时提案背后是否有其他目的,只是想说,这两名股东的举动给所有上市公司提了个醒,那就是《公司法》也好,其他证券法规也好,只要其中赋予了各类股东的相应权利,各类股东就可以随时以正当理由行使这些权利,公司董事会或控股股东不要莫视或小瞧了这些不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可能并不能真正影响到最终的决策和结果。但在未来,随着相关证券法规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普通投资者及其自然人股东会享有越来越多的知情权和对公司决定的投票参与权。
其次,东方宾馆两名股东的行为也能从另一个角度唤醒更多股东的权利意识,那就是如果对现有公司董事会的一些重大决策有不同意见或对公司管理层经营不满意,可以运用自身的股东权利说“不”。
再次,即使东方宾馆两股东的临时提案最后并没有任何结果,但也能起到提醒董事会及其成员们更加尽职尽责,正如东方宾馆两股东以 “公司董事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为由提请罢免公司全体董事。
中国有句话,叫“人要脸,树要皮”,类似的罢免提案不可否认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东方宾馆及其董事会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
因此,所有上市公司应谨记:股份虽小,话语犹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