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诸多领域正上演越来越多的竞争、合作甚至冲突。对于日益增长的金融创新模式和产品,应该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正被市场所深思。清科数据研究中心4月1日推出的《2014年中国新金融行业研究报告》中提出了一些对新金融监管的理念。
清科研究中心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有以下三种:1.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的关系数据信息;2.搜索引擎从海量信息中找到最能匹配用户需求的内容,处理关系数据;3.云计算保障信息高速处理能力。前两种为大数据信息处理,如供应链金融在京东的应用。第三种信息处理更多依赖云计算完成,如余额宝。在不同的数据处理方式下,可以衍化出无数新金融产品,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清科认为,要适应逐渐“微小化”的弥散型金融与“规模化”的大金融共存的新业态,金融企业组织要自律独立地演进,以较低边际成本服务更广阔用户群、以较低试错成本快速创新,不依靠外部指令,企业各系统按某种默契规则,各尽其责而高度协调地自动运转,这是管理信息时代知识工作者最适合的方式。一个系统的自律性独立性愈强,其保持和孕育创新的能力也愈强。
在清科看来,传统金融的监管过严,导致金融系统的创新能力不足,对客户的需求十分不敏感。
新金融的监管制度应根据不同业务性质和风险水平,以透明化、市场化和规范化为方向,兼顾创新与监管。新金融的去中心化和交互性,注重创新和体验,可以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但由于不了解金融行业,因此在极大创新了金融业态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监管真空和风险隐患,如果不重视系统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会持续发生如去年底集中爆发的P2P非法集资事件。发展互联网需要规则和监管,如对新浪微博与淘宝网的治理。同样,新金融产业亟须匹配合理的监管制度。一方面,通过引导给予传统金融创新空间,激发创新积极性,加快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另一方面,制订针对性监管制度,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规律的同时,保证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
此外,金融系统的激励制度应如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那样明晰有效。通过委托代理来经营的传统金融行业,其代理人目标与委托人目标并不契合,很难形成“激励相容”。产权往往是最重要的激励因素,产权分配方式决定了代理人的行为。只有清楚明晰地界定产权,使成员间、成员与制度间目标一致时,才能更好地实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有效提高激励相容度。传统金融在竞争加剧时,仍未被激发出应有的活力,主因在于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没转换成追求利润的内在动力。新金融产业要在清晰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形成更互联网化的激励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