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又将是一年的“3·15”,而更重要的是中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将正式实施,这也是《消法》问世21年来最重大的一次修订。
新《消法》亮点颇多。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
以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为例,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这些亮点的背后是过去二十余年,特别是近几年电子商务和O2O带来的消费方式的颠覆性变化。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紧跟着社会发展的步伐。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新《消法》对网络购物新增了不少规定。譬如,新《消法》第25条规定,除了一些例外情况,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最近报道颇多的“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对于此前争议颇多的网购平台的责任边界问题,新《消法》第44条进行了清晰地界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而对类似于淘宝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易,执法难”是中国司法领域多年来的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而新《消法》在这方面也有突破性的规定。在诉讼主体方面,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如此一来,对于质量出现问题的食品企业、延迟召回的汽车企业,消协将大有可为之处。
在举证责任方面,新《消法》则在部分领域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此外,新《消法》还加大了对消费欺诈的惩罚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时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消法》上述众多的突破,无疑将开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新的篇章,同时也将对商业营运方式乃至行业整体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消费者为新《消法》欢呼叫好的同时,相信不少商家已经意识到即将到来的巨变,并需要及时采取应对的措施。譬如,商家需要调整营销战略以应对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信息保护要求。而对平台类电商说,当务之急是提高注册商家的准入门槛,更加严格地审核注册商家的工商资料等法律文件。
从短期来看,不管是应对可能激增的投诉,抑或是加大后台数据管理的技术投入,商家将为新《消法》付出更多的成本。但是从长期来看,这无疑是件好事,因为更加规范、有序的商业环境将有利于那些生产好产品、提供高品质服务的企业最终脱颖而出。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问,新《消法》在让消费者更加真正地成为“上帝”的同时,商家们准备好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