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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以契约精神推进混合所有制
来源:企业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3日 10:13 作者:冯超

  冯超

  财经评论员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中用相当篇幅阐述国企改革,“两会”期间,国企改革同样成为关注的焦点,新一轮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呼之欲出。

  可以看到,在鼓励地方先行、先试的调子下,上海、北京、深圳多地已在其“十二五”规划中出台了国资兼并重组整合政策,有些地方提出加快国资证券化等目标。2月27日,广东10家省属国有企业引入超过500亿元民间资本,广东省国资委提出将在3年内完成全部省属二三级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步子迈得不可谓不大。

  不难发现,各地步调正契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的国企改革重要方向——混合所有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并对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予以肯定。

  从改革历程看,将混合所有制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摒弃多年“国退民进”和“国进民退”的摇摆和争论,与过去“非公即私”的二分法告别,在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是难能可贵的。

  从效用上看,混合所有制被认为是能发挥各所有制形式所长的经济体制,混合所有制提供了双赢的可能性:既可为国企增加活力,也可为民企发展提供机会。一方是敢于冒险、富于创新的民营经济,另一方是资本雄厚、迫切谋求变革的国有经济,如能真正相互融合,必能更大程度发挥资本的力量。从实际需要看,此前,财政部发布的2013年前8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有半数央企处于亏损状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也许是亏损企业改变命运的重要手段。

  不过,30年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不是一锤子买卖,国企股权转变也不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不能仅仅为了引入资本,更要拿出魄力和诚意。据国资委2013年底公布的数据,我国已有52%的央企及其下属企业开始实行混合所有制,但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的形式,而进行产权改革的多数停留在二三级公司,并且规模也不大。2月19日,中石化通过议案,将处在盈利状态的油品销售业务板块进行重组,拿出30%的股权引入民营资本,成为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领头羊,但市场普遍认为,中石化如能对勘探开采以及炼制业务启动股权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将是更大诚意的表现。

  而对于民营资本来说,他们有一个顾虑:混合所有制会不会简单成为过去的“公私合营”?这个问题不难回答,要提高民营企业的参与积极性,除了股权份额外,也应保障相应的话语权,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过去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改革,未能避免出现国有资本大股东排挤民营资本中小股东的案例,是应当汲取的教训。

  不可忽视的是,在本质上,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为将市场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从而根本改变垄断扭曲市场的现象。而在混合所有制下,最需要尊重的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和契约精神,让“官本位”思维让位于产权治理的思维。这也是我们倡导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权力边界”的另一体现。

  这样看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回答好一些问题,如民营企业如何参与?有无合理的退出机制?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实现现代公司治理?过去,国有资本把是否控股和控制企业放在第一位,这就造成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长期忽视,错失吸收广泛的社会资本和优秀人才的机会。这其中,对国有企业思维定势的改变亟须提上日程,正如经济学家厉以宁所言:资本的力量不在资本本身的多少,而在于资本所控制的范围。

  我们谈改革,谋求的是利益,但也必然会触及到利益,国有企业改革,不是国企一家的事,而是寻求各方共识的过程,而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程度,决定了国企改革最大公约数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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