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09:48 作者:谢鲁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于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于充分激发一切积极因素推动社会财富创造,对于进一步调整理顺社会利益关系,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及政策

  《决定》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在党的十五大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的基础上,在理论和政策上又提升了一步,即混合所有制不仅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同时也是社会上各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这一理论上的推进,对于各种所有制经济获得平等的竞争和合作的机会,获得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空间,奠定了强有力的思想认识基础,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是一大新的突破。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决定》提出了“三个允许”的政策框架,即允许更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企业员工持股。这一新的政策框架,很有现实针对性,将有效地解决围绕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及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所产生的困惑和问题。

  这一政策框架,为有效解决社会所反映的一些新矛盾,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矛盾、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劳资矛盾、收入分配矛盾、发展实体经济与抑制泡沫经济的矛盾等等,提供了建设性、开放性的政策通道。

  二、把国有经济发展与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

  这一政策框架,把国有经济在一些战略性产业的做大做强与民营经济的积极进入,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有助于避免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行其道,无法形成积极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合力的局面。有助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优势互补、需要互补。

  以往社会上普遍认为存在着产业准入的“玻璃门”现象,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一般不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国有经济放掉的行业才是民营经济的天地。由此,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国有经济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壮大重点产业的能量,限制了国有经济领导力、影响力、控制力的增强和发挥。

  另一方面也使得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和发展空间大受限制,也引发了社会有关非国民待遇的争论。按照《决定》的精神,急需发展壮大的战略性产业和大量过剩的民间资本将会通过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获得双赢的机会。

  三、有助于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这一新的政策框架的意义还在于,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的基本规定性就是机会均等、规则公正、资源尽可能自由流动、企业自由组合。

  积极发展相互合作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使得各个所有制经济充分借助市场机制的平台和渠道,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发展。这有助于整个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统一性的形成,改变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自为政、市场割裂的局面,有助于市场机制更为充分地发挥调节作用。

  四、有助于抑制社会资金的投机倾向,推动实体经济调整和发展

  推进这一新的政策框架,也有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敞开国有经济传统的控制领域,使得充足的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而不是形成各种炒作式的投机浪潮,形成泡沫经济。通过发展混合经济,可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放国民经济急需加强的产业和领域。

  五、一个重要的理论表述:“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这一表述是《决定》中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表述。它对于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可以摆脱以往利益对立乃至对抗的传统框架,积极探索构建劳资伙伴关系,力争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的制度框架和利益关系格局。

  在实践中,劳资矛盾是新时期具有全局性和代表性的新社会矛盾,正处于多发、高发时期。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一矛盾,事关改革开放的大局,也事关如何充分调动投资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决定》为有效保护和协调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使之避免对抗性而形成和谐性,指出了理论探索和政策设计的方向和路径。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