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本已风起云涌,近期某媒体评论员“取缔余额宝”的说法更是将其推到风口浪尖。该评论员认为,余额宝不止“冲击银行”,还“严重干扰了市场利率,拉高了实业企业融资成本”,是“不被容忍的‘邪恶金融’行为”,进而质疑乃至批判监管当局“怕干扰金融创新”的监管行为。余额宝到底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有人要取缔余额宝,应该如何看待余额宝呢?
如何看待余额宝,实际反映了如何看待创新的态度。互联网企业利用信息优势、效率优势和成本优势,将业务延伸到支付、理财、融资等传统金融领域,推出第三方支付、余额宝们、阿里小贷们、P2P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深刻改变着金融交易的范围、人数、金额和环境,深度改变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现方式。比如,余额宝拓宽了投资渠道,降低了理财门槛,打通了理财与消费,改善了金融服务的生活场景应用体验,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便利投资行为、普惠长尾群体的创新。人们把资金由储蓄存款转入余额宝是完完全全、自由自主的理性市场行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市场主体只能去顺应这种市场行为,努力去前瞻性预测、积极把握甚至主动引导这种市场行为,而不能简单粗暴地遏制取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是业务和产品的批量化、简易化、交互化,传统金融的优势则在于专业性、私密性、个性化,两者的金融创新都应当因势而谋、顺势而为。特别是传统金融,更需要在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商业环境和互联网时代的语境语系中,深刻理解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培育创新文化,提高自身的适应力、创新力和竞争力。
如何看待余额宝,实际反映了如何看待货币基金和现行金融体系的态度。余额宝最终连接的仍是货币基金,余额宝的收益最终是货币基金的收益,余额宝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率最终是货币基金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率。余额宝货币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是银行协议存款,受益于流动性紧张和银行间市场高利率的市场环境以及互联网方便快捷的途径,余额宝得以迅猛发展。相较于约1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近50万亿元的居民存款和100多万亿元的人民币存款,4000多亿元的余额宝和近万亿元的货币基金规模体量和市场份额仍然较少,他们更多的是市场利率的接受者和跟随者,而非市场利率的严重干扰者和决定者。当然,资金供需变化必然带来新的价格均衡,这个均衡过程本身就是利率市场化的一部分,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交织在一起,并非所谓的“金融寄生虫”推涨社会融资成本的过程。由于金融抑制和利率管制,同业存款和一些理财产品最终流向了房地产、融资平台或者类高利贷市场,这既是银行间高利率继而货币基金高收益的真正根源,也是金融市场结构和经济结构失衡到一定程度的表现。我们应当正视经济金融深层次体制性问题,敢于步入改革深水区,而不应该把大棒打在各种宝身上。此外,由于货币基金对储蓄存款的巨大替代性,我国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代销货币基金并不积极,甚至有意压制。对此,商业银行应当学习腾讯推出微信的作法,与其让别人打劫不如自己革自己的命,与其想着堵塞、取缔不如好好谋划怎样疏通、发展。
如何看待余额宝,实际反映了如何看待恰当金融监管的态度。一方面,互联网草根长尾的特点进一步放大了金融的外部性,具有较大外部性特点的行业和产业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并且要做好投资者教育、加强风险揭示、规范收益宣传、保护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等工作。另一方面,当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对其没有资本金要求、可通过跨业经营规避管制有关。但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只是传统金融的形式解构而非异化解构,互联网金融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都没有根本性的变化,金融的本质没有发生改变,金融还是金融。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性和竞争公平性,互联网金融也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生事物,努力寻求尊重市场呵护创新和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并非易事,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平衡就在于恰当作为。对此,人民银行为互联网金融保留一定的观察期,适时释放两个底线不容触碰和金融本质监管原则信息的作法,是非常必要和卓有成效的。而且,余额宝连接的货币基金本已处于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内,面对规模迅速增长、对协议存款的高度依赖性和投资者高度分散性等新情况新特点,监管当局及时调整风险准备金等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要求,既是市场需要,也在情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