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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亚平:主流预期与信息披露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5日 05:36 作者:汤亚平
  投资者的主流预期,就是投资者认知过程中最终形成的、占主流地位那一种预期,或者说偏见。比如,假设市场中只有甲、乙、丙投资者。对于创业板今后的走势,甲、乙都认为还能继续上涨,而丙认为会下跌。那么,投资者的主流预期则是继续看涨,尽管这种预期可能是极端的、非理性的,但是这种主流预期会影响甚至决定市场走势。
  当然,真实市场的主流预期并不是这么简单形成的,它与信息披露密不可分。完整、充分、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对于主流预期的形成至关重要。
  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频频违规,核心的问题是没有公平信息披露,造成信息不对称甚至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信誉,阻碍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和公众资源的合理流动。
  美国2000年10月颁行的《公平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其直接原因就是由于多年来众多投资者对选择性披露的特定对象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表示不满,认为选择性披露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与“泄密”等非法内幕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极为相似,都是由极少数市场参与者通过占有特殊的信息资源,而非凭借自身专业技能或勤奋努力等来获取利益,二者都将导致广大投资者对市场的公平性丧失信心。
  毫无疑问,美国明令禁止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行为的经验,对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对选择性披露行为的规制并不止单纯的禁止意义而已,而是要借此来避免通过非公平性披露而获得的信息被非法利用,从而对内幕交易等滥用信息行为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
  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转嫁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预先与上市公司接触,“庄家”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如何在证券市场上获取利益和树立形象设计方案并协助实现,上市公司则事先向其泄露内情,根据“庄家”吸纳筹码和拉抬股价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才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虽然我国关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制度规范,从《刑法》、《证券法》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令法规,都充分显示出我国证券监管当局对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的严厉规制态度,但我国至今尚未把内幕行为与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区分开来。
  在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主动与自愿性,在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前,基本没有公司会主动披露;在强制要求披露内部控制信息之后,各个公司只是披露一些无关痛痒的内容,对一些核心的内容很少披露,往往秉着“能不披露的,一定不披露;一定要披露的,尽量少披露”的原则。这些行为不属于内募交易,但必须规制。
  美国对公平披露规则进行谨慎性调整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因此,监管层在对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行为实施规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事实上也是维护上市公司的正当权益,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效率。

原标题:主流预期与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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