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金心异
在我国的四级政府(中央、省、市、县区)六级管理(加上乡镇街及村社区两个管理层级)中,中央是国家主权者代表,省(直辖市除外)更多是中间政府(因其既非主权代表,亦不直接面对居民,亦不直接产生税源,不直接掌握土地),市是地方或区域之经济主权者,真正直接与居民打交道者,主要是县区、乡镇街、村社区三个管理层级。最末一个层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为居民自治组织,但在现实中却被扭曲成了行政体系末梢,实已成为一个管理层级。
由于最多接触国民个体,故我们所常见之公权力侵害私权利行为,主要发生在这三个管理层级,而为居民个体提供公共服务,也主要由他们来完成。所谓从“管控型政府”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也主要靠他们来落实。所以我们检讨社会建设中之政府角色,就必须认真研究这三个管理层级之关系,以及它们分别的定位。
当然,所有的讨论中,必须留意到,在不同规模的城市中,每个区、街道和社区,所管辖的人口规模差异甚大。深圳的每个街道办管理30万-50万人口,个别甚至达到100万人,东莞的镇街与此类似,广州老城区的街道办则只有3万-5万人,多者也不过10万人,珠海共有3个区,每个区也不过50万-60万人,惠州的一个区则只有二三十万人,清远市的一个区可能还没有这么多人。行政管理的科学部分,十分计较管理的幅度和半径,以及多大规模的底层政府可以有效服务多大规模的居民人口;而居民自治,亦对人口规模有相当的要求,倘若类似深圳、东莞,一个社区数万人甚至10万人,当然无法实现有效的自治。
所以当我们谈论贵阳或铜陵撤销街道办的举措时,其实并不可与深圳的街道办同日而语,其实略相当于在深圳撤销社区工作站的意义。
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提出这样的一个根本性质疑: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是否需要3个管理层级来付诸实施?也就是说,由3个垂直层级来直接面对居民,效率是否可以保证,对居民情绪的感知能力会否发生阻断?
我们显然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在一个城市中,当市级政府作为决策者正常运转时,定然不需要有3个垂直的执行层级来面对居民,倘若不是很大规模的超级都会,一个执行层级加上部分分区办事窗口,足矣,即便是千万人口级的超级都会,两个执行层级也足矣。3个执行层级是极其不合理的设置。
所以我们看到,在广东多个城市推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操,都不约而同地认识到了,必须重新梳理垂直的行政流程,重新定位每一个管理层级并确定业务定位,才能因应“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服务居民。因此调整城市治理结构,几乎都成了社会建设的控制性工程。
在深圳,十年来一直在围绕“一级政府三级管理”还是“二级政府三级管理”、撤区还是撤街道办、是否全面撤销社区工作站等问题,喋喋不休地进行争论。在广州,则试图以合并街道的方式扩大街道的管理规模,但却同时在走深圳走过并想要放弃的老路:在社区一级“居站分设”,将居民自治事务和行政管理事务进行区隔;而珠海,则试图重新定位市-区-街道的功能,虽然他们还没有明确街道办的去留或居委会是否去行政化,但是以珠海这样人口规模(200万人)的城市,显然较深圳更应该形成“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治理架构。
至于东莞和中山两市,显然应该庆幸他们较少的层级,由地级市直接管理镇街,中间不存在一个“区”的管理层级,形成市-镇街-社区的三级管理架构。当然,他们径直面对如何由经济发展型政府、管控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尖锐问题。
当然还有一个“城乡共治”还是“城乡分治”的问题。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等城市中,绝大部分地区都已初步完成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农村的物理形态已经近于消失,可望朝着纯粹的城市治理进化——以佛山、东莞、中山为例,许多镇(镇或乡基本上仍是乡村治理的架构,似乎只有改为街道才是纯粹城市治理的架构)仍以乡村治理的架构来管理早已工业化和城市化了的城区,这产生了诸多的不协调问题。
但在惠州、肇庆这样的城市,所谓地级城市更类似于过去的州或郡,既要管理区域内的城市地区(区),亦要治理域内的农村地区(县),仍处于“城乡共治”的阶段。是否要进行城乡分治的区隔,将县或县级市交还(原本是“代管”)给省直接管理(所谓“省直管县”),是这些城市很纠结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