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重点锁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严重产能过剩行业,提出了用五年时间力争实现“三大目标”和完成“八项任务”。化解过剩产能再次引起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表明产能过剩已到了相当严重程度,若不及时加以化解,将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其实,早在2005年,我国钢铁产能过剩已露端倪,中央政府曾多次下发政令,但却“越控越过剩”:钢铁产能从2005年的4.7亿吨攀升至目前的10亿吨,今年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的产能利用率分别只有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尽管如此,有不少地方仍难降温,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仍继续待批和上马,产能过剩呈加速之势。
很明显,造成产能严重过剩局面,与各级地方政府落实中央调控政策积极性不高有关。仔细分析,有两大原因: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GDP增长要靠这些大型产能项目支撑;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在增加卖地收入、扩大税收、增长就业等方面,为地方政府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企业之间恶性竞争和盲目规模扩张,在四万亿投资刺激之下,没有适时调整生产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加速了产能过剩。此外,银行出于信贷规模扩张和追求高利率回报,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宏观产业信贷政策,反而支持并催化产能过剩项目。
从上述原因来看,中央要求高质量经济发展方式与地方政府追求GDP和财政收入之间、中央要求产业结构优化与地方政府保护局部利益之间、中央强调生态环境与地方经济发展落后之间的博弈是实质主因。因此,化解产能过剩,需要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有效措施就是构建完善的政策配套体系:一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机制,发挥“财力作用”。在推行“营改增”的基础上,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关系;确定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政府在化解产能过剩中减少的财政收入予以弥补;设立财政奖励资金,对化解产能过剩效果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奖励,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发挥“筛选作用”。修订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强化能消、环保等硬约束监管指标,对达不到行业规范标准的企业,限时达标或实行关停并转,倒逼企业增强技改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鼓励和促进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兼并重组。三是强推社会资源要素价格差异化定价机制,发挥“倒逼作用”。国土、供水、电力、物价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理顺资源价格,对属于过剩产能或落后产能的企业在用电、用水、用地等方面实行价格上浮或惩罚性价格,提高生产成本,倒逼企业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四是建立适应产业调控的财税金融政策,发挥“杠杆作用”。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对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减免优惠税收政策;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严格信贷金融政策,停止放贷、发债和上市融资,对产能过剩行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进行信贷支持。五是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或社会救助机制,发挥“保障作用”。对企业因关停并转形成的下岗职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险、失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创立再就业奖励基金,鼓励再就业和自我创业,对自主创业提供免费服务指导、实施减免税和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六是建立科学的、激励有效的考核体系,发挥“行政作用”。将化解产能过剩成效与地方政府业绩挂钩,设立产能利用率、过剩产能下降率、空气质量指数、“三废排放”达标率等综合考核指标,由权威部门严格考核。对认真执行政策、各项指标达标的地方政府领导在职务升迁上优先考虑;对执行政策不力、考核不达标的给予相应宽限时间,在宽限时间内仍无法达标的,应予降级或摘帽。
唯有通过完善上述综合配套政策措施,才能构筑化解产能过剩的社会长效机制,实现中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