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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期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破冰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 09:45 作者:张炜

  本报记者 张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近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于光大证券“8·16事件”的投资者民事赔偿问题,已通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此次发布会传递出两个信息:其一,司法机关对于光大证券案件涉及民事诉讼高度重视,对涉及的有关诉讼案件准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其二,目前该案已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尽快作出正式处罚决定。“8·16事件”诉讼属内幕交易类,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可操作的一个 “盲区”。由于缺乏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中小投资者此前在该类案件中要么败诉,要么立案受阻。“8·16事件”民事赔偿诉讼的进展同样不顺利,率先接受诉讼请求的广州和上海两地法院分别作出了“驳回起诉”和“尚需研究”的决定。知名维权律师严义明在沪代理的投资者李女士索赔案,递交起诉材料超过22个工作日,相关法院迟迟未予立案受理。严义明日前在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信中指出,法院对立案的消极态度,既违背了“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他希望高院能够督促相关法院,“是时候公正受理、审理该类案件,还市场以公正”。

  “8·16事件”不同于普通的“乌龙指”交易,证监会已经认定,该事件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处罚光大证券的同时表态,《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假如因为内幕交易类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缺乏司法解释,而使光大证券免除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受害投资者来说极其不公平。在法院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已无难度的情况下,若以相关法律制度自身不完善的理由来拒不受理,确实如严义明律师所指出的,可能被怀疑存在过度维护利益集团的嫌疑。因而,能否解决“8·16事件”的立案难题,同时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及维护公平正义的一大考验。

  若该事件涉及的诉讼案件参照虚假陈述类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操作,首先,将解决如何受理审理的操作盲点,开启内幕交易类民事赔偿案“破冰”的实践。其次,法院方面不能再“踢皮球”,案件属哪一级法院管辖将有明确的说法。相关法院若再“驳回起诉”或“尚需研究”,均理由站不住脚。再次,即便如虚假陈述类案件那样设有前置程序,要求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案也不是卡壳的难题。从证监会已有的态度来看,会尽快就“8·16事件”作出正式处罚决定。第四,若法院明确内幕交易类案件可受理的态度,有助于促使光大证券改变对主动赔偿的态度。可借鉴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欺诈案中的做法,尽量采取和解方式来解决,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内幕交易赔偿方案。

  信息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近年来,证券市场违法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其中,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超过一半。实现内幕交易类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突破,其积极意义不逊于当年开闸受理审理虚假陈述类案件。打击内幕交易不能单靠行政处罚手段,必须多措并举,同时推动民事赔偿机制的完善。由此,既增加违法成本,也使受害投资者获得实在的补偿。

  “8·16事件”是一个特殊的内幕交易案件,负面影响较大,正确处理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该案的受理审理也将为更多内幕交易类案件的受害者带来希望,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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