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通报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证监会对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元。
几乎从股票诞生的那天起,内幕交易行为就相伴而生,因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收益巨大,内幕交易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各国都将其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犯罪行为加以防御和打击。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内幕交易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令人高兴的是,历任证监会掌门人都表达出对内幕交易案件“零容忍”的态度,此次在“8·16”事件发生后不足半月,证监会就迅速地开出了中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最大罚单,更彰显了管理层对于打击内幕交易和保护投资者的坚定决心,可以说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好消息。
但是,在为管理层重拳打击内幕交易喝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要真正避免内幕交易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伤害,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然任重道远。
以此次“8·16”事件为例,虽然光大证券被处以重罚,但投资者因“乌龙指”而遭受的损失却面临着追索无门的尴尬。虽然从法律层面来看,有关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并非空白,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很早就被列入《刑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还下发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尽管如此,由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层面都太高,属于框架性的条款,在实际诉讼过程中,很难成为投资者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也仅涉及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小投资者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难度不小,而其维权成本也可能让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
更重要的是,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身就是不得已的手段,其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当前在投资者保护领域中快速维权机制的缺失。在这方面,平安证券此前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可以说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但是,在现行制度下,这种依赖于当事机构自发的补偿模式并不具备全面铺开的可能。
总体而言,管理层对内幕交易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打击相关犯罪,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净化市场环境,是广大投资者所喜闻乐见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快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完善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解决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索赔难的问题;敦促金融机构加强有关内幕交易的应对机制,建立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快速索赔渠道等,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力度。

